本文摘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改动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改动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要求》。其中牵涉到寄居辟领域的还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
国务院要求改动的行政法规删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伤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改回第十一条,改动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缴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月投入生产或者用于。
”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改动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删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改动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删掉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删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备适当资质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动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创建长胜牵头鼓舞和明知牵头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诚信管理。”删掉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回第五十九条,删掉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授予资质证书的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改回第六十条,删掉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侵吞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授予资质证书的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删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删掉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掉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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